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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5-12-18 15:5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深入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今年以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泰兴市某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联合检查安排,对泰兴市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加工车间内正在浸泡解冻的2箱“冻猪整肚”及原料冷库内贮存的33箱同品牌原料,标签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3月,保质期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进货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94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冻猪整肚35箱、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泰兴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泰兴市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冻柜中,发现3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的“太和食品®鸡中爪”,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购进同批次鸡中爪8袋。在保质期届满后,当事人仍于2025年5月19日销售了2袋,销售金额101.4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251.4元,违法所得10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中爪3袋、没收违法所得101.4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泰兴市某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对泰兴市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厂为改善香肠外观色泽,在生产香肠时,超范围使用了着色剂“草莓红”,导致产品中检出不得使用的“酸性红”成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该批次香肠共计生产250公斤,货值金额525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25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但未能召回产品。另查,当事人在采购该着色剂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泰兴市某家禽商店光鸡注水案

2025年7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泰兴市某家禽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6月15日起,为增加重量,在销售前对光鸡进行注水处理。因其未建立销售记录,涉案注水鸡的具体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前,当事人已自行销毁相关注水工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其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发现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泰兴市某食品厂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泰兴市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厂仓库内存放有标注“寿不老®纯腿肉”的咸味肠包装袋200个。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生产了上述“咸味肠”共计40公斤,并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该产品在标签上突出标注“纯腿肉”,但实际配料中除猪肉外,还添加了淀粉等其他成分,标签内容与产品真实属性不符,构成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的“寿不老®纯腿肉”包装袋200个、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健全肉制品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肉制品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流入市场的肉制品质量安全,切实提升公众对肉制品消费的信心。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如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