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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幽灵外卖”案深度解读——35.97亿罚单背后的法律适用与执法要点

2026-04-22 14:5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思睿

本网特约撰稿人 修方珑

2026年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拼多多、美团、京东、淘宝闪购、抖音、淘宝、天猫等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35.97亿元,对平台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迄今为止最大金额的罚单,也是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标志性案件。

聚焦这一重大案件,笔者从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执法要点三个维度,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系统性的实务解读。

一、案件概览:67604家“幽灵店铺”的完整生态

(一)涉事平台清单

本次处罚涉及的7家电商平台及其主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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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提示: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管辖。

(二)案件查实规模

“幽灵店铺”总数:67604家。

违规转单总量:至少360万单。

订单金额:超过1亿元。

转单平台: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寻梦平台。

处罚总额:平台罚没35.97亿元 + 责任人罚款1968.74万元。

(三)“幽灵外卖”定义与特征

根据市场监管实践,“幽灵外卖”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违。

法违规经营形态:

1.无实体经营场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线下实体门店。

2.资质造假: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地址虚构:平台展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或同一地址被多家店铺共享。

4.转单套利:接单后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订单转包给其他制作者。

典型案例: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甜颜情书”的蛋糕网店,宣称在北京市11个区有23家实体店,但其中10家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完全相同,且证照签发机关混乱(海淀区、昌平区、丰台区店铺的证照由同一签发人员审批),明显违反属地监管原则。经查,该品牌378个店铺全无实体店。


二、违法事实分析:三重违法的完整链条

经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认定,7家平台存在以下三类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

具体表现:

•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

• 未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实质性审查。

• 未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进行核验比对。

典型造假手段:

• 同一证照编号被多家店铺重复使用。

• 证照公章与标注机关不符(如北京店铺使用四川公章)

• 落款日期与签发机关存续时间矛盾(如2024年发放的证照,落款为2018年已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严重不符。

(二)对转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转单模式揭秘:

执法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平台下单(花费252.4元购买蛋糕),追踪订单轨迹发现完整转单链条:

消费者下单(252.4元)
   ↓
“幽灵店铺”接单(甜颜情书等品牌)
   ↓
订单通过API接口转至“转单宝”平台
   ↓
线下制作者竞价接单(价低者得)
   ↓
最终以80元价格由实际制作者接单

利益分配(以252.4元订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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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入驻商家从事转单销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却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三)平台责任人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7家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因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被追究个人责任。

拼多多法定代表人赵佳臻案处罚决定书摘要: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店铺多、影响范围广、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已构成“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形。


三、法律适用解读:三大法规的精准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平台主体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执法适用要点:

1.处罚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违法行为:

未进行实名登记。

未审查许可证。

未履行报告义务。

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处罚幅度: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20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

4.连带责任: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3条——平台监管义务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涉税涉税相关信息的;

(三)未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从事平台内经营活动的;

(四)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巡查的。

执法适用要点:

1.处罚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违法行为类型:

未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未报送涉税相关信息。

未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无证经营。

未对经营者经营状况进行动态巡查。

3.处罚幅度:

一般情节:5万-5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50万-200万元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责任人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法适用要点:

1.适用前提:单位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加重情节:

故意实施或存在重大过错。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 处罚幅度: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为基数,1-10倍罚款。

本案适用:拼多多法定代表人赵佳臻被处以693.73万元罚款,即为依据本条“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形作出的个人处罚。

(四)“一店一处罚”原则的创新适用

本案最重要的执法创新在于确立了“一店一处罚”原则:

传统模式:平台纵容万家黑店,仅计为一个违法行为,顶格罚款20万元。

本案模式:每一家“幽灵店铺”对应一个独立违法行为,逐一累计处罚。

本案查实67,604家“幽灵店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累计处罚,形成35.97亿元的天价罚单。这一原则的确立,彻底改变了平台“违法成本低于合规成本”的错误计算逻辑。


四、执法要点提炼:基层监管部门的操作指南

(一)“幽灵外卖”识别方法

1. 线上线下比对核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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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照逻辑校验法

编号唯一性:同一证照编号是否被多个店铺使用。

属地一致性:证照签发机关与经营地址是否匹配。

时效合理性:证照落款日期与签发机关存续时间是否矛盾。

人员一致性:同一签发人员是否在多个不同区域审批证照。

3.异常行为识别法

同一品牌在多区域设立大量“连锁店”但无统一配送中心。

店铺月销量极高但无堂食服务。

订单配送时间异常(接单到出餐时间过短)

消费者投诉后无法联系到商家。

(二)证据收集要点

1. 平台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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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监管执法相关的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

2.消费者端证据

订单截图及支付记录。

与商家/平台的沟通记录。

商品实物照片。

消费发票或电子凭证。

3.线下现场证据

实地核查照片/视频。

现场检查笔录。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证明无实体店)

(三)平台监管检查要点清单

【网络餐饮平台监管检查表】

一、平台资质核查

□ 是否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ICP许可证

□ 是否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是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二、入网商家审查制度

□ 是否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

□ 是否对入网商家进行实名登记

□ 是否审查入网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

□ 是否将证照信息与省级监管部门数据库核验

□ 核验周期是否符合“至少每六个月一次”要求

三、信息公示检查

□ 入网商家是否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资质

□ 是否公示实体经营门面照片

□ 是否公示实际经营地址

□ 是否对“无堂食”商家设置标识

四、转单行为监测

□ 是否发现入网商家存在转单行为

□ 是否与转单平台存在合作关系

□ 对转单行为是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五、违法行为处置

□ 是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 接到投诉后是否及时处理

□ 发现违法线索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

□ 是否对违规商家采取限制措施

(四)行刑衔接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情形应移送公安机关:

1.无证经营且情节严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标准的

2.使用伪造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急处置后移送

移送材料清单:

案件移送函。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涉案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作出处罚的)

其他涉及犯罪线索的材料。


五、实务模板:可直接使用的执法工具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核查要点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核查要点】

商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证照核查

□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与平台公示信息是否一致

□ 许可证载明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 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 许可证载明业态与实际经营是否匹配

二、实地核查

□ 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 经营场所是否与证照载明地址一致

□ 现场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实际经营项目是否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

三、网络信息核查

□ 平台展示图片与实际门店是否一致

□ 公示的经营地址是否可定位到实际场所

□ 同一地址是否被多家店铺使用

□ 是否存在“一店多开”异常情形

四、转单行为核查

□ 是否存在接单后转单给第三方制作情形

□ 是否接入第三方转单平台

□ 转单制作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核查结论:□ 合格 □ 不合格

主要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理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平台违法责任认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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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提示:基层执法常见问题与应对

(一)执法管辖争议

风险点:平台注册地与经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可能引发管辖争议。

应对策略:

1.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享有管辖权。

2.与平台住所地监管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涉及多个省份的重大案件,可提请市场监管总局督办。

(二)证据固定困难

风险点:电子数据易篡改,平台可能以“技术原因”拒绝提供完整数据。

应对策略:

1.及时申请公证保全关键电子证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1条,要求平台保存商品、服务信息不少于三年。

3.运用“神秘买家”方式固定证据,全程记录下单过程。

(三)处罚幅度裁量

风险点:《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罚款幅度较大(5-20万元),易引发行政复议。

应对策略:

1.综合考虑违法持续时间、店铺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等因素。

2.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3.充分说明裁量理由,附具裁量计算过程。

(四)平台申诉应对

风险点:平台可能以“已尽审查义务”“消费者自愿选择”等理由申辩。

应对策略:

1.重点收集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证据(如消费者投诉记录、内部审查记录)

2.审查平台入驻协议和规则,看是否存在纵容违规的条款。

3.调取转单平台合作协议,证明平台与转单行为的关联性。


七、延伸阅读:新规要点速览

2026年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对平台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核心新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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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语

35.97亿元罚单,是市场监管总局向平台经济领域发出的最强音:食品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平台必须切实履行“守门员”的主体责任。

对于一线执法人员而言,本案提供了宝贵的执法范例:

1.“一店一处罚”原则的确立,彻底改变了平台经济领域的违法成本计算逻辑。

2.穿透式执法方法的运用,揭示了平台、转单平台、“幽灵店铺”的完整违法链条。

3.责任到人的执法实践,让平台法定代表人、食安总监无法再当“甩手掌柜”。

下一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

1.加强平台日常监督检查,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开展培训。

2.完善与平台的数据对接机制,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3.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唯有如此,才能让“幽灵外卖”真正无处遁形,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者系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