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茂清 王静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119 号令《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同步废止 2016 年旧版文件,为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划定明确准则。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旨在规范纤维制品生产、销售及经营性使用行为,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办法明确了监管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监管范畴涵盖生活用纤维制品、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全流程,一次性卫生用品、玻璃纤维、碳纤维制品不在管理之列。监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全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日常监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并可依规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
在产品质量方面,办法划定硬性要求,纤维制品不得存在不合理安全风险,需具备相应使用性能,同时严格匹配产品标注及实物样品承诺。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产品,严禁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及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
源头管控是本次新规重点,办法细化原辅材料使用禁令。医用纤维废弃物、殡葬废弃纤维制品、疫区污染纤维制品、禁运废旧纤维及各类有毒有害纤维原料,全面禁止用于生产纤维制品。针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明确不得使用污染纤维、废旧纤维制品、13 毫米以下棉短绒、脱色纤维下脚、未洗净动物纤维、霉变纤维等作为填充物,并界定了合规再加工原料的使用边界。同时作出专项限制,再加工纤维不得用于制作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除循环再利用聚酯纤维外,其余循环化纤不可作为婴幼儿絮品填充物。
办法清晰界定各类经营主体法定义务。生产、销售及经营性服务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制度,台账留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如实记录原料、供货商等信息。产品标识需规范完整,标注合格证明、生产信息、规格及执行标准;使用再生原料、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非生活絮品等品类,还需按要求补充专项标注。其中,学生服须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监督管理环节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手段,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可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将违法主体信息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质量调查、风险评估、问题追溯等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客观。
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视情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置措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人员在履职中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此外,文件对纤维制品、絮用纤维制品、再加工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等专业名词作出明确定义,统一执法与执行标准。
下一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新规宣贯解读工作,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对标要求自查整改,待办法正式施行后,严格依规开展监管执法,持续规范纤维制品行业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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