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茂清) 2026 年 6 月 1 日,新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沿用三十年的旧版规定同步废止。该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紧扣数字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等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商业秘密认定、侵权判定及惩戒标准,为市场主体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权威的法律遵循。
此次修订有着明确的时代背景与政策导向。一方面,是落实国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工作部署;另一方面,有效衔接 2017 年、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法律法规体系有机统一。同时,新规主动适配数字时代发展需求,针对数据、算法等新型商业秘密,以及电子侵入等新型侵权行为补齐监管短板,让法律保护紧跟产业发展步伐。
新规主要有四大核心变化,进一步织密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一是拓宽保护范围,取消原有 “实用性” 认定要件,明确以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 作为三大判定标准。保护范畴全面扩容,技术信息将数据、算法、程序代码、合规 AI 模型纳入其中;经营信息延伸至客户深度资料、交易习惯、报价策略等内容,阶段性研发成果、失败实验数据等具备潜在价值的信息也依法受到保护。二是推动保密措施体系化、法定化。文件明确八类合规保密管理举措,覆盖制度建设、权限分级、远程访问管控、员工离职信息清理、内部审计等全流程。新规同时强调,仅签订保密协议、未配套落实实质性管控措施的,相关信息将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倒逼企业做实内部保密管理。三是清晰界定侵权行为与合法免责情形。重点新增非法入侵服务器、云盘、植入恶意程序等电子侵入类数字化侵权行为,明确教唆、协助泄露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第三方恶意使用涉密信息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划定反向工程、独立研发、员工运用个人通用技能等五类合法情形,厘清法律边界,兼顾企业权益与人才合理流动。四是优化举证规则,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方接触过相关商业秘密,且双方信息高度相似时,由被控方举证说明信息具备合法来源,有效降低权利人维权门槛。该规则并非直接推定侵权成立,在保障维权便利的同时,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在执法监管与处罚层面,新规明确统一标准、压实管辖职责。处罚方面,一般侵权行为处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罚款,惩戒力度显著提升。案件管辖上,技术秘密类案件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新规还增设域外适用条款,对于在境外实施侵权、扰乱国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开展追责。
结合新规要求,也为广大企业提出合规经营建议。企业可构建 “人防 + 技防 + 制防” 三位一体保护体系,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与竞业限制协议,严格落实信息分级授权、离职人员信息清退、定期内部审计等举措。遭遇侵权时,可优先选择行政渠道维权,兼顾维权效率与成本,同时依法保障员工合理运用个人专业技能的正当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实施意义深远。新规顺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发展潮流,将商业秘密保护打造为助力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制度,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同时引导企业规范内部保密管理,减少侵权纠纷,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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